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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力資源 – 新型冠狀病毒和雇主義務

隨著報告的新型冠狀病毒病例(2019-nCoV)的數量持續增加以及當局加大準備工作以應對可能的傳染病,雇主也必須這樣做。在處理病毒爆發方面,香港並不陌生。經驗表明,採取預防措施,保持警惕和做好準備是關鍵。 在此更新中,有一些關於雇主應對新的冠狀病毒爆發的義務的問答,包括雇主的法律義務,如果發生爆發,雇主是否可以指示員工回家或留在家裡,是否可以指導員工去看醫生,雇主可以在進入場所之前對僱員和顧客進行檢查,雇主可以隔離工作人員嗎? 雇主的主要法律義務是什麼? 工作場所中的新型冠狀病毒有關的雇主法律責任的主要領域包括:  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確保員工的工作場所健康和安全(即《職業安全與健康條例》(“ OSHO”)規定的義務和普通法的謹慎義務) 遵守僱傭合同和《僱傭條例》(“ EO”)規定的義務(例如,繼續支付工資,確保僱員在僱傭合同的範圍內工作)  遵守《殘疾人歧視條例》 遵守《僱員補償條例》(例如,擁有適當的保險並及時報告疾病/死亡)。除了法律要求雇主根據《經濟合作法》(ECO)購買適當的保險之外,它還可能考慮考慮商業中斷保險,醫療保險和疏散保險 雇主也可能希望審查其現有的保險單,包括醫療保險,疏散保險和業務中斷。 雇主需要為應對新型冠狀病毒做好準備並製定工作計劃嗎? 在香港,雇主沒有法律義務專門製定工作場所新型冠狀病毒應對計劃。但是,職業安全與衛生局要求香港的所有雇主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確保其所有僱員的工作安全和健康。雇主可以採取的合理可行的措施是製定一項計劃,處理與新型冠狀病毒相關的工作場所健康和安全問題。 我們建議雇主準備一份詳細的計劃(如果尚未制定)並予以實施。計劃越詳細,雇主就應對新的冠狀病毒爆發的準備就越充分。計劃應涉及預防爆發的準備工作,爆發期間發生的情況以及爆發後應採取的步驟。工作場所的健康和安全問題以及業務連續性問題都應包括在內。 該計劃可以是已經制定的更廣泛計劃的一部分和/或完善。 工作場所新型冠狀病毒應對計劃應涵蓋哪些內容? 應對計劃應如以下內容: 爆發前 預防措施。衛生防護中心發布了關於預防與工作場所新型傳染病有關的嚴重呼吸道疾病的健康建議(“健康建議”),其中規定了可採取的預防措施的準則。 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消毒。 保持室內良好通風。 確保員工,供應商和客戶在發生疫情時了解雇主的計劃。 確保提供足夠的口罩,酒精濕巾,手套,紙巾,溫度計,消毒劑等。 如果要求員工前往已知感染該病毒的地區,則是否有必要進行此類旅行。 爆發期間 在新的冠狀病毒爆發期間,雇主將採取的確保員工工作安全的步驟,包括雇主如何確定員工被感染的風險以及如何最大程度地降低此類風險。雇主也可能希望向衛生保護中心尋求建議,以了解需要採取哪些步驟,例如:檢疫要求。 溝通策略,例如如何以及如何將信息傳達給員工,供應商和客戶。 員工將要工作的地方,例如在家中,辦公室或其他臨時辦公室。 工作場所將在什麼階段關閉,誰來決定。 如何應對同事的感染和/或死亡,例如諮詢。 一種確定是否允許員工,供應商和客戶進入工作場所的機制,尤其是當員工表現出被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症狀時。 與高風險/接觸人員(例如孕婦,主要員工和外出工作的員工)該怎麼辦 爆發後 確保員工和客戶在回到工作場所之前已完全康復的方法。 為患病的僱員返回工作場所提供康復服務。 與員工進行溝通並靈活執行根據其僱傭合同對員工提出的要求,對於維持員工關係並減少爆發期間的焦慮和恐慌非常重要。因此,根據情況,雇主可能希望: 與員工討論在關閉之前可能關閉工作場所的可能性 病假用完後,允許員工休年假或無薪假 允許員工在家工作 探索減少工資或無薪假期,以替代因業務放緩而終止僱傭關係。 雇主應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讓來訪人員的辦公室在進行任何預定的訪問之前,意識到與進入工作場所相關的任何健康和安全隱患。 如果發生疫情,可否指導員工回家還是留在家裡? 是的,但這要視情況而定。如果員工感染了新型冠狀病毒,並且為了保護公眾健康而合理地使他或她遠離工作場所,則雇主可以指示該員工不要參加工作場所。雇主應繼續履行其在僱用合同中的義務(例如支付工資)。 可否指導員工去看醫生嗎? 是的,但這要視情況而定。要求僱員去看醫生是一種侵入,因此雇主通常會要求在僱傭合同中有明確的權力來指導僱員去看醫生。根據具體情況,雇主可能要求僱員在被允許進入工作場所之前獲得醫生的許可。 在新型冠狀病毒爆發期間,是否必須繼續支付工資並提供其他與就業相關的權益? 是。除非終止僱傭關係,否則在新的冠狀病毒爆發期間,僱傭合同將繼續。雇主不能僅僅因為僱員因暴發而無法上班或從事任何工作而拒絕支付工資。 可否將某些人員隔離到辦公室的某些部分,還是可以將他們發送到其他辦公室? 這是可行的。雇主必須小心不要違反DDO。擁有新型冠狀病毒的員工或懷疑患有該病毒的員工將成為DDO的“殘障人士”。視情況而定(包括根據DDO規定的例外情況-參見下面的問題11),雇主可以要求僱員在辦公室的特定部分工作,以確保其和/或其他人的健康和安全。關於雇主是否可以派遣僱員在其他辦公室工作,這還取決於包括僱用合同在內的情況(例如,是否規定僱員有權在特定地點工作),更改工作地點需要旅行和帶來不便。例如,當員工通常不作為其職責的一部分出差時,可能不允許將其工作場所從香港轉移到海外。 可否指導員工報告疑似新型冠狀病毒的病例嗎? 可以,如果發生新型冠狀病毒,請僱員報告其懷疑自己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是合法且合理的。 如果發生新的冠狀病毒爆發,員工可以合法地拒絕參加工作嗎? 這是可行的。僱員只有在合理地擔心自己的健康和安全的情況下,才能依法拒絕參加工作。 《僱傭條例》第10條規定,如果僱員合理地擔心因暴力或疾病造成的身體危險,而該僱傭合同未明示或有必然暗示,則該僱員有權終止其僱傭合同,而無需另行通知或支付任何費用。如果雇主在這種情況下要求僱員參加工作,則很可能違反了職業安全與衛生條例。 可否在允許員工和客戶進入工作場所之前對其進行篩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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